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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共14条。主要规定:没收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主的动产与不动产,没收富农的土地和多余的房屋、农具、牲畜等,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和参加反革命者的财产和土地;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无条件地交给农民。被没收来的土地,由苏维埃分配给贫农、中农和雇农及农村其他劳动者。分配土地的办法是:不分男女,平均分配,并且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办法。分配土地时,不仅应计算土地的面积,而且应估计土地的质量(特别是收获量)。还规定废除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民对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与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等。这部土地法贯彻了消灭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的革命原则,推动和保障了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但是这个土地法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的错误政策,给革命和生产造成不良的后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人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公布实施。共14条。它的基本内容是:(1) 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范围及一切高利贷债务。它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一切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房屋和财产,一律无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和多余房屋、财产须没收。(2) 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办法。它规定被没收的土地、房屋和财产分配给贫雇农、中农、红军战士;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同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富农在从事劳动和不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条件下,可分得一份坏土地。农民分得的土地归自己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暂不实行土地国有化。(3)规定了废除农民与地主的旧债,它“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取消“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The Land Law in the Soviet Republic of China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共14条。规定没收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对富农性质认定其为兼地主或高利贷者,他们的土地也该没收,并分给其较坏的劳动份地。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在农民自愿下无条件给农民耕种,但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分配土地应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办法,一般按人口劳力混合原则分配。允许土地的出租与买卖,但严禁地主、富农买回被没收的土地。该法对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解放生产力,调动农民积极性,巩固民主政权,促进革命发展有很大作用。但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和不加区别地没收地主富农财产等政策,对当时贯彻党的革命路线不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09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改革土地制度的法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2月1日公布实施。此前,在中央革命根据地1928年12月曾制定《井岗山土地法》,1929年4月曾制定《兴国土地法》,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土地暂行法》,1930年8月又通过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总结了上述各项土地法的正反面经验,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高利贷债务,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范围,分配土地的办法。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定土地与水利国有,但同时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向群众宣传,在条件具备时要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国有制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历史经验,后来的经验证明,在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后,只能实行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颁行。共14条。规定了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的范围和分配方法,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政策,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实施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它的基本内容是: (一) 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及一切高利贷债务。它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一切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房屋和财产,一律无代价的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和多余房屋、财产也须没收。(二) 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办法。它规定被没收的土地、房屋和财产分配给贫雇农、中农、红军战士; 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同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 富农在从事劳动和不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条件下,可分得一份坏土地。农民分得的土地归自己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暂不实行土地国有化。(三) 规定了废除农民与地主的旧债,它“宣布一切高利贷债务无效”,取消“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该法解决了过去土地法中存在的问题,这对于当时苏区深入开展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彻底摆脱封建枷锁,巩固苏区和发动农民参加革命战争,粉碎蒋介石的“围剿”,都起着巨大作用。但该法还存在着“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现象,这是“左”倾错误在立法上的反映。它尽管存在左倾路线的干扰,但其重大成就和历史意义,是不容抹煞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土地法规。它是在总结各根据地立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适用于各根据地的土地大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公布实施。全法共14条。是关于土地改革的总政策、总原则,也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它规定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按照人口与劳力混合或适合于当地贫农利益办法,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中农是否参加分配,听其自愿;对封建地主、豪绅等的动产与不动产坚决予以没收,分配给贫农、中农;废除一切租佃契约;宣布高利贷债务无效;组织贫农团等机构协助进行土改工作。该法解决了过去土地法中存在的问题,这对于当时苏区深入开展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巩固苏区和发动农民参加革命战争,推动根据地革命事业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但后来证明,采取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和不加区别地没收地主、富农的财产等政策,对贯彻党的政策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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