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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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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国家银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年11月成立后,1932年2月1日创建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资本总额为100万元(银元)。第一任行长是毛泽民,行址设在瑞金的叶坪,后迁到沙洲坝和下陂子。国家银行成立后,在各革命根据地设立或将其原有银行改组为国家银行分支机构。中华苏维共和国国家银行的业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行货币;二是开展信贷业务。1932年7月,国家银行开始发行纸币,到年底共发行65万多元(银币券)。为了保证纸币充分兑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宣布兑换办法。其主要内容有:对持票要求兑换者,尽量兑付现洋,不得拒绝;一切税收用国家银行钞票缴纳;各单位收入的杂币钞票,不得强迫人民使用等。国家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积极筹措银行基金,发展储蓄,吸收财政机关和红军的存款,公营企业和各种合作社的营业收入,以及代理发行公债和代理税收。1934年7月国家银行总行随工农红军长征而转移。到达陕北后,1935年11月改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1937年10月1日在延安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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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国家银行。1931年10月第三次反“围剿”胜利结束,闽西、赣南两块根据地连成一片,中央革命根据地正式形成。同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宣告成立。为统一币制,发展苏区经济,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建立国家银行,并指定毛泽民负责筹备。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营业,资本总额定为100万元,行长毛泽民。行址设在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瑞金的叶坪,后来迁至沙洲坝和下陂子。
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银行的重要业务方针、营业规划、利率和经费等由财政人民委员部监督审核。为了使银行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更好地发挥国家银行的作用,从组织上建立了各种委员会,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❶银行管理委员会。这是行使银行管理权的机构,由10人组成,对银行进行具体管理。行长总理全行事务,为全行代表,并执行管委会的一切决议。
❷国家银行放款贴现委员会。由银行管委会、财政、劳动、工农检查和全国各种合作总社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❸财政人民委员部每年还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银行帐目。
国家银行成立后其下属分支机构也陆续建立。1932年4月福建省分行在长汀成立; 1933年2月江西省分行在宁都成立。1934年2月又成立了直属的瑞金支行。其他各根据地的银行也相继改为国家银行的省分行,开始走向统一,但仍独立经营业务,各自以国家银行省分行的名义发行货币。
经营业务 在革命战争期间,国家银行的业务活动,首要的是发行货币,通过财政以供给革命战争的需要;其次是代理金库,再次是信贷业务。总之,国家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财政服务。
国家银行于1932年7月开始发行统一使用的银币券,面额有5分、1角、2角、5角和1元等5种,还发行银质2角、铜质5分、1分的铸币,到年底共发行65.6万多元。这些钞票是充分兑换银元的,尽管其中85.9%为中央财政所透支,但仍然保持币值稳定,工农群众乐于使用。1933年以后,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加上敌人频繁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致使财政支出增加,收入减少,赤字扩大,国家银行发行总额也不断增加,由1933年8月的200万元,增加到1934年长征前的800万元,银币券从限制兑换银元到停止兑换,并实行现金管理,禁止银元出境。
国家银行开办后立即制定了金库制度,为财政部草拟了会计制度和预算、决算、审计制度。根据国库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家银行代理金库,总金库设在总行,分支金库设在分支行,各级金库主任由各级行长兼任,各级银行设国库科,专门管理国库。中央根据地发行的两次短期公债,一次60万元,一次为120万元,一期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均由国家银行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
国家银行还大力吸收存款,有重点地发放贷款,促进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扩大商品流转,发展对外贸易,支持合作事业。当时存款主要是公家存款,个人存款为数不多。放款主要是农业放款、手工业生产放款和商业外贸粮食放款。其中银行贷款给粮食调剂局,以根据不同季节市场变化进行吞吐,平抑粮价,深受群众欢迎。
国家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存放款汇兑暂行规则8种和记帐须知。这是根据地银行最早最完善的一套规章制度。同时还举办训练班,培训银行和金库干部,积累了银行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经验。
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国家银行组成第15大队,有14名干部,100多运输员及一连警卫部队,由政委毛泽民,大队长袁福清率领,编入军委直属纵队,随一方面军长征。1935年1月遵义会议期间,国家银行曾发行银币券,撤离时以银元和出售食盐换回银币券。1935年11月到达陕北根据地,国家银行干部有6人牺牲于长征途中。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奉命改为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原陕甘晋苏维埃银行撤销,人员并入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财政部长林伯渠兼行长,曹菊如任副行长。这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苏区仅有的一个银行。1937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奉命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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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银行。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根据地的金融制度,在撤并原江西省工农银行,抽调原闽西工农银行干部的基础上,于1932年3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总行行址设在叶坪,后迁至沙洲坝,再迁至下陂子。开始营业时,资本额1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发行货币、吸收存款、办理汇兑、代理国库、代理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等。开始隶属于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领导,1933年9月起独立,只受该部指导。1932年7月发行银币券,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流通,可以兑换银元。国家银行成立后,福建、江西等省分行相继成立,湘鄂西、鄂豫皖、闽浙赣、湘鄂赣、湘赣、川陕、陕甘等根据地的银行,也相继改为国家银行的分行。1934年10月,国家银行随红一方面军参加长征。遵义会议期间,在当地发行过一部分银币券。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同年11月和陕甘苏维埃银行共同组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抗战开始后,于1937年10月改为陕甘宁边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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