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事诉讼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用公示的方法,催告其在申报期间内申报权利或提出证券,否则宣告失权或证券无效的程序。由于相对人不明确,民事关系无争执,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无从依起诉而取得司法保护。设此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利害关系人不在申报期间内申报权利即失去权利,使当事人不经诉讼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❶限于可以依背书转让的证券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证券; ❷相对人不明; ❸有申请权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申请要件是否具备。对于要件欠缺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要件具备的,依法进行公示催告,明确告示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申报权利或提出证券,否则宣告失权或证券无效。在此基础上,公示催告申请人还须依法申请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申请,法院除对不合法的以裁定驳回外,应指定辩论期日,进行辩论和调查。然后,根据除权判决的申请是否合法和有无理由,作出除权判决或裁定驳回。如有申报权利人同申请人所主张权利发生争执,则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作出保留权利的除权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