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4月26日颁布的教育法令。规定了教育宗旨和实施方针。指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实施方针八条,主要有:各级学校的三民主义教育,应与全部课程及课外作业相联接;普通教育以“陶融儿童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并养成国民之生活技能,增进国民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 大学及专门教育以 “注重实用科学”,“养成专门知识技能”,并要培养为国家服务的健全品格;师范教育“为实现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之本源,必须以最适宜之科学教育及最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一般国民道德,学术上最健全之师资为主之任务”;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男女教育机会平等。这一教育法令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比较全面的法令。对促进全国教育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