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 《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制订的广播电台管理法规。1928年12月13日由国民党政府建设委员会公布,共25条。主要内容有:(一)凡应用无线电话发射机广播言语、音乐或信号者为广播无线电台。电台分为经费完全自给的甲种台和以营业为目的、向听户征收听费的乙种台两种;乙种台每地限设一台。(二)广播电台可由政府机关、公众或私人团体、私人设立,事先须经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特许。欲设立电台者应呈递请求书,内容包括“请求人姓名、台名、台址、呼号、广播时间、节目性质及设备电力情况等。(三)对请求书内各项审查合格者,给予广播电台营造证。领证后应于一年内建造完备,经查验后,由无线电管理处发给广播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五年。执照费甲种台40元,乙种台100元。(四)广播业务限于新闻、音乐、演讲、广告之类,广告时间不得超过每天广播时间的十分之一。广播内容不得违背党义、危害治安、有伤风化,违者送交法庭讯办。政府有急事须广播、私家电台应尽先广播不得拒绝,但得酌量收费。(五)管理处在必要时得收管或停止私家广播电台。(六)乙种台得向该地听户收取听费。电台须兼营租售收音机件。电台对代播广告收取广告费。 ☚ 中华民国公报 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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