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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选举法规,1944年12月5日公布,次年7月1日施行,分为“总则”、“选举人投票”、“开票及检票”、“当选及应选”、“选举无效当选无效及诉讼”、“附则”6章,共31条。规定省参议员选举,以内政部长担任选举监督。选举结果,应由各县市政府投票所连同选举票转送省政府查核,省政府查核选举结果时,选举监督或其代表应莅场监视。并规定本条例之解释权,属于选举监督。因此,依该条例规定所进行的选举,只能是形式上的“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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