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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时期制定的行政法规。1940年8月6日由行政院通过,共20条。规定国民党政权基层保甲组织的整编主办机关为县政府。户的划分标准为:在一处所共同生活,或共同营业,或共同办事并在同1人主管之下者,为1户。户口分为普通户口、船户口、寺庙户口、公共户口、外侨户口、特编户口、临时户口等几种类别,并规定了各种户口的整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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