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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

1912年1月30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在“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二号中规定了五条。主要内容为:中央行政各部分为陆军部、海军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内务部、教育部、实业部和交通部;各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次长由孙中山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总长按事务简繁,酌定人数;各部局长以下官员由各部总长分别荐任、委任;规定了各部总长管理的事务;规定次长的职责是辅佐部长整理部务,监督各局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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