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审判员的公民为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陪审制度作了规定。1979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重新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1983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改变陪审适用范围为: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易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为陪审员。陪审员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也可由法院所在地的机关、企业、学校、团体临时推选代表充当。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有权参加所办案件的全部审判活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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