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共34条。主要内容为: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经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有防止污染的设施,防止转嫁污染;建设港口、码头,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建设岸边油库,建设滨海矿山,建设滨海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修筑海堤等,都应当有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