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后重新发布,自1987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3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征税范围、关税税则委员会职责和纳税人; 第二章税率的运用,规定进口税的具体适用; 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规定了各种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 第四章税款的缴纳、退补,规定了税款缴纳时间、方式及罚则,退补的范围和时间; 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规定了减免税的范围、期限和具体审批程序; 第六章申诉程序,规定了申诉的时间、范围和具体程序; 第七章规定了依照有关法律处罚的罚则;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检举权、解释权和条例施行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同年10月15日施行。共8章38条。主要内容是: 我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者出口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订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订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同时,本条例还对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我国海关进出口关税将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编制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出口关税条例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1992年3月18日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八章4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税率的运用。规定了进出口关税税率的种类及税率确定的依据。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四章税款的缴纳、退补。规定了税款缴纳的期限、方式以及退税,税款的补征。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规定了法定免税,酌情减税、暂时免纳关税等内容。第六章申诉程序。规定了对关税确有异议的复议,起诉程序。第七章罚则。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的授予,奖励,施行时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条例》对纳税人、完税价格的审定、税率的适用、关税的征收和减免、退补制度、关税案件的申诉程序等作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缴纳进口税或出口税。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经济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985年3月10日起施行。共8章37条。条例规定,凡经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依法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条例对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款的交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申诉程序均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条例还就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的走私或违章行为的处罚,对偷漏税行为的检举揭发及对检举揭发的奖励,以及条例的解释权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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