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草案)》 同时废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同日以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条例》共1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 《条例》 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 《条例》 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