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该条例于1992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人用药品保护的行政法规。共分五章2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规定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应具备的条例,申请人应报送的文件,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我国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手续。第三章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规定了药品行政保护审查和批准的程序和期限。第四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规定了行政保护的期限,行政保护终止的条件和法律效果,行政保护撤销的方式和被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行政保护的保密、费用和本条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