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旨在对不能作为发明、发现的重大科技成果,对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对科技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予以鼓励。共15条。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等级、奖励内容、审批程序和对科技成果权的保护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9月12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5条。是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2)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3)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4)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及奖金数额; (5)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机构;(6)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7)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异议的处理; (8)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的分配原则; (9)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处理;(10)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