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国家设置一定场所并建立相应机构,对重要的已决犯进行关押和劳动改造的制度。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省、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监狱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198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监狱等劳动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根据1983年9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监狱等劳动改造方面的司法业务工作,不再由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1至2人,下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监狱实施的劳动改造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监狱对犯人实施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必要时可单独监禁; 严禁虐待、肉刑。监狱培养犯人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犯人的衣食标准。按统一规定执行,严禁克扣、挪用。监狱根据情况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犯人可按规定时间接见家属; 外国籍犯人接见家属时应有翻译人员在场; 遇有特殊情况,可限制或停止接见。对犯人实行立功赎罪,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在刑期已满,侦察、审判机关通知应当释放或假释的情况下,监狱按期释放犯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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