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污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共24条,包括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海洋倾倒废物的主管部门;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立; 需要向海洋倾废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发给倾倒许可证; 倾倒单位应按许可证的规定装载废弃物,并通知主管部门予以核实,主管部门发证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注明内容不同,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倾倒单位应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到指定区域进行倾倒,如实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的规定,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 倾倒废物的船舶及其他载运工具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信号; 外国的废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三类: 主管部门应对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海洋倾倒区进行鉴测,当发现不宜继续倾倒时,可予以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海洋环境,避免或减少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规。1985年1月4日生效。该条例所指的“倾废”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抛置废弃物和其它物质。该条例共设24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倾倒管理办法和违法处罚等。该条例有两个附件,附件一为禁止倾倒的物质明细表;附件二为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明细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4月1日实施。该 《条例》 适用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理。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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