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为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同日以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该法。共6章,分为总则,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的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