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共5章36条。主要内容是:
❶制定依据。本实施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0条制定;
❷适用范围。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造、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❹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❺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由海关关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