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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6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 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铁路车站、公路道口、港口码头、机场、邮局通过,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当持省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件,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上述企业应当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 海关认为确有必要,可在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派驻海关人员进行监管,各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用房;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特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对特区内有藏匿走私物品嫌疑的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走私、违章行为,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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