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共12条。它规定: ❶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开放市、区”)。 ❷开放市、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❸开放市、区进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国家规定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❹开放市、区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还对开放市、区的单位或企业进口有关货物享受优惠的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 00003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