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1986年11月24日由我国海关总署发布,同年12月1日施行。全文共15条。它规定: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 (简称料、件) 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外商企业依本办法规定对其保税物品享受优惠并承担报关、纳税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作为保税货物进口的料、件及其加工的产品擅自转让、内销,否则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规定进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 000037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