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6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考试与注册;三、业务范围和规则;四、会计师事务所;五、注册会计师协会;六、法律责任;七、附则。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条例》,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即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本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4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问题。第二章考试和注册。规定参加考试的资格及注册程序。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和职责。第四章会计事务所。规定会计事务所成立的条件、申报、批准的程序。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及本法施行的日期。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00003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