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1982年 《宪法》 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实行民主集中制。1982年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会议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和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相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规定。1982年以后,法律便明确规定实行自治区主席、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1982年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政公署、区公所等派出机关。它们的组织活动,适用法律关于一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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