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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国重要的基本法之一,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是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均需遵守的行为准则。这部民事诉讼法于1979年9月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持起草;1981年12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人大常委会修改后试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日公布,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共计5编,23章,205条。第1编为总则,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2编为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第3编为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为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移送和申请、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第5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仲裁、送达、期间、诉讼保全、司法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为目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为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的繁荣富强,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兴旺发达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完整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些基本原则,对于指导民事诉讼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总结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1)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当事人真正平等,充分行使辩论的权利;(3)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和国家干预相结合;(4)实行“两便”原则,即便利公民和法人进行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5)规定“双调解”制度,既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又规定群众自治性的人民调解,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在世界的民事诉讼立法史上,还是独一无二的。试行的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起被废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同年10月1日起试行。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据,审判和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节录;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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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它以宪法为根据,在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运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确认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该法典共分5编,23章,205条,其内容由总则、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有关规定组成。在我国,由民法、婚姻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案件,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劳动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由行政法律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还有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该法规定了一系列诉讼原则和制度,主要有: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对案件着重进行调解,当事人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 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国家干预相结合; 社会可以支持有关当事人起诉;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以及简易程序和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这些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便于公民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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