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共7章42条,是在1979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五年试行实践基础上,重新补充修订而成。主要内容有: 森林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确立林业建设以营林为主,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确立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对权属事议的处理程序;林种的划定;森林的经营管理;林地的占用、征用;森林保护组织的建立,森林的防火、防病虫害及防人为破坏的保护措施; 植树造林的目标与措施; 森林采伐的原则和采伐许可证的制度,以及违反森林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Fore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为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合理开放利用森林资源而制定的法律。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共7章4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森林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规定;第三章规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第四章是关于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规定;第五章是关于森林采伐的规定;第六章为关于奖励与惩罚的规定;第七章为附则,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有关保护森林、植树造林的条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修正,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3号重新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共49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森林经营管理;三、森林保护;四、植树造林;五、森林采伐;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senlinfa我国管理和保护森林的基本法律。1950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试行。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分7章,共42条。包括森林所有权、国家基本林业政策、林业主管机关、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和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2条。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其基本内容为: (1)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为集体所有,依法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为个人所有。森林、林木、森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 森林经营管理。(3) 加强护林防火,防止森林病虫害,禁止毁林开荒,保护幼林,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4) 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5) 对森林采伐和运输实施统一管理。(6) 奖励与惩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同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二条。为加快造林速度,加强森林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而制定。该法规定:(1)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林业建设的任务是: 大力植树造林,不断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加强森林保护,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迹地;加速林区的开发建设,改善森林经营管理,提高森林生长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科学教育,培养林业技术人材,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加速林业生产现代化。(2)确认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范围的植物和动物,其中森林又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这些都是《森林法》保护的客体。(3)宣布根据宪法规定,森林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户房前屋后和经集体经济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法律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4)规定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林业管理机构,主管全国和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5)规定对森林要实行合理采伐,每年采伐不得超过生长量。防护林和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母树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任何采伐。积极发展木材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和木材的利用率。(6)规定了奖惩制度。对有违反森林法行为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在1984年《森林法》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与原法相比较,更具生态化特色。本法共七章4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法的适用范围、森林的所有权归属、森林的分类、森林的管理体制及其他原则性制度。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主要规定了可以转让的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第三章森林保护。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在森林保护中的职责。第四章植树造林。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村居民等对种植的林木所享有的权利。第五章森林采伐。规定了森林采伐的程序、限额,采伐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对珍贵树木及制品、衍生物的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的权力,以及民族自治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总地来说,该法是一部生态化味很浓的资源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本法于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同日公布,在全国试行。后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为保护森林资源、振兴林业提供法律保证,是我国林业建设的一件大事,森林法的内容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 (1)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把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规定了森林的基本权属和建设森林的基本任务;(2)关于森林管理问题。决定建立育林基金制度;(3)关于森林保护问题。搞好森林防火,严禁毁林开荒; (4)关于植树造林问题。全国森林覆盖率要求达到30%; (5)关于森林采伐利用问题。严格控制采伐量,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此外,对奖励和惩罚也作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森林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该法。共7章,分为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 ☚ 林业生态经济建设法律法规 退耕还林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我国政府制定的有关森林所有权,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法律。于1984年9月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均属全民所有,法律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3)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一齐动手植树造林。(4) 森林资源的清查、林业规划、林权纠纷的处理和占用林地的审批。(5) 加强森林保护,制止破坏资源的行为,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防治病虫害,以及自然保护区、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的管理保护。(6) 根据森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实行统一的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7) 严肃惩处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 ☚ 林权 牧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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