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颁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而制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补充和续编,仅对刑法分则中没有列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问题作了规定,相当于刑法分则的第九章。条例把惩办的重点放在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上。在刑罚制度上规定军职人员犯军职罪不适用管制,并增加了剥夺政治荣誉附加刑。条例还对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作了特殊规定,确立了战时缓刑制度。在量刑上条例贯彻了军法从严,战时从严和宽严相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认定和处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律。198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26条,1982年1月1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刑法分则中没有列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处罚问题。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还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所犯条例以外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