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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简称1950年《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权利与职责、工会与国家关系、工会与企业关系、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共5章26条。《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法》规定工会的权利是,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权代表受雇职工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它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的权利,并有代表职工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的名单与理由,于十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调动或解雇由群众所选出的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时,须先取得各该工会委员会之同意,并由该委员会转请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得实行之。《工会法》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1)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府;(2)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它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3)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坏分子作斗争;(4)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共6章4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主要权利有: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主要义务有: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等。还规定了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和财产等。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二部重要的劳动法律,为工会支持改革、推动改革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是为明确工会在国家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共5章26条。主要内容有: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参加生产管理以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有责任保护职工的各种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法令; 工会应教育工人遵纪守法,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基层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早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制定过若干地区性工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促进和指导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50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6月29日公布施行),共5章26条。各章的名称是:总则、工会的权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附则。依照这一法律,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各地区、各产业系统的工会组织,并在动员工人阶级参加国家建设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到1992年,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总结建国四十多年来工会法实施的经验,重新制定了第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共6章42条。第1章总则,主要规定工会的性质、活动准则和职责任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依照法律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要教育职工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2章工会组织。主要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2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单位行政方面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还特别规定企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要求按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工会有权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协助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县以上总工会可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4章基层工会组织。除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的职权外,还特别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5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除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和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制度外,还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第5章附则。宣布1950年工会法废止。新工会法具有以下基本特色: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坚持工会同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关系上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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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工会法,共57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工会组织;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四、基层工会组织;五、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六、法律责任;七、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行。分5章,共26条。包括工会的职责、法律地位、性质、组织原则、最高领导机关、权利和义务、基层组织和会员资格以及经费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本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共分六章4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第二章工会组织。规定了工会组织建立的原则,组成人员及工会具有的资格。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较为详细地列举了工会享有的权利同时履行的义务范围。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主要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及相应的监督机制。该法对工会参与并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具有较好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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