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规定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卫祖国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军人婚姻给予特别保护,是自革命根据地创建以来婚姻立法的革命传统。在苏区和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法规中,就规定红军或抗日军人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经过一定年限军人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信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依照现实的通讯条件,不再规定断绝通信年限的限制。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正服役的人员。已经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对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限制,是指其配偶为非军人一方。如双方均为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这一特别规定,即按一般规定处理。如果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的规定执行,即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外,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按破坏军人婚姻罪惩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离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孕产妇的特殊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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