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
事实婚姻是指欠缺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是一种违犯婚姻法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只注重传统的结婚仪式,不经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有的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暗地结婚。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解决。如双方或一方不满结婚年龄的,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婚姻关系。如已生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对于双方已满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如发生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在批评教育后,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