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制度国家有关学位的申请、授予与管理事项的法律制度,主要由1980年2月12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予以规定。目的是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3级,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制度中还涉及名誉学位的授予以及在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者的学位授予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