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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41号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个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共24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所获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益。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生产经营管理、保险、税收、外汇和利润等也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文共计24条。它规定:
❶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❷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❸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❹外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我国法人资格。
❺外资企业依照我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❻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❼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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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我国颁发的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法规。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24条。主要内容有: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中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该法还对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程序、法律地位、经营计划、雇用职工、工会组织、会计核算、保险、汇兑、税收及其优惠、经营期限、企业终止及清算原则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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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指我国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以及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该法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并生效。它为扩大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共有24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 设立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2) 法律地位。外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获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所得,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3) 保护和鼓励措施。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并依法享有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和外籍职工的收入,经合法程序后,可以汇往国外。(4) 管理和监督。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批。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书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向中国境内投资,否则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雇佣中国职工应符合中国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应依法纳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应及时公告,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5)期限。外资企业的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审批机关批准。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内180天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同日起施行。共24条。制定本法旨在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对外资企业一般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该法还就申请审批程序,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生产经营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原材料购买,保险,纳税及其待遇的享受,外汇管理,合法收入的汇回,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清算及终止等事项,均作了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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