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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共29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执行职务而制定。主要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及其人员,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有关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专门性规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是:
❶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❷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❸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
❺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除外;
❻除另有规定外,外交代表免纳捐税;
❼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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