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1981年7月11日为管理境内机构经批准接受侨资、外资银行或企业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事宜而制订。共10条。主要内容有:境内机构在国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境内各单位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必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总编制年度计划,于计划年度前两个月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特殊情况、可临时批报;境内各单位只能在批准的计划内,对外进行贷款谈判;凡借用现汇搞新建或扩建基建工程项目的,在对外谈判前,必须逐项报批、并按以下规定审批:凡属于规定限额以下者(广东、福建、中国信托投资总公司每项不超过五百万元,其他地区和部门不超过300万元),可分别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报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或总局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备案;凡属规定限额以上的,均须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还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进行谈判;报批时,必须逐项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贷款项目的基建部分纳入国家计划的证明文件及国拨资金和物资落实情况;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时,必须坚持政治上无损于国家主权、经济上平等互利的原则,各种贷款利率和费用标准要与中国银行协调一致,贷款合同、协议应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备查;凡接受侨、外资银行或企业贷款的单位,必须在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办理收付,开户行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和督促按期归还;属于一般商业信用的贷款如延期付款等,应按各自的交易合同规定办理;中外合资经营(包括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企业接受外资、侨资贷款,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