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度起施行。共17条。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当缴纳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十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登记、税务检查、罚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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