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10月设立。1969年11月,成立了“全国人大、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机关革命委员会”。1978年3月恢复设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部门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内设办公厅和若干职能司,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1)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负责民族统计工作。(2)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体制改革的特殊问题和情况,参与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3)管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事宜。(4)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5)研究民族理论和政策。组织对民族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问题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和拟订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法规。(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7)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8)参与研究和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学院和文化事业单位。(9)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工作。(10)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11)研究世界民族情况,开展民族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的民族涉外事宜。(12)办理有关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事宜;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访问事宜。(13)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主管民族工作的综合部门。1949年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民族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陷于瘫痪,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机构,定为现名。主要职责: 管理民族事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 推进少数民族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各种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 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简称“国家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1949年成立,当时称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的建制被取消。197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委第一任主任是李维汉,第二任主任是乌兰夫(蒙古族)。国家民委主任原为杨静仁(回族),现为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其主要任务与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民族事务的法规、决议、命令,管理国内少数民族事务;贯彻执行、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关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的指示;办理有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领导、管理民族学院及有关民族工作的科学研究、编译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4 3: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