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公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检疫;三、传染病监测;四、卫生监督;五、法律责任;六、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共6章28条。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而制定。主要对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本法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法律。对维护我国国家主权,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及早发现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起重要作用。本法共六章2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检疫的传染病的种类,非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第二章检疫。规定了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的检疫方法,疫情的报告和发现传染病的处理。第三章传染病的监测。规定了对出入境人员的疫情检查、预防和控制措施。第四章卫生监督。规定了卫生监督员的责任和权利,对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的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有关国际条约的适用,检疫的费用,本法制定的机关和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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