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其设立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设负责人2至5人,由总理任免,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主要任务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截止到1990年底,共设有7个办事机构: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协助总理分别掌管所属各部门或某项专门工作的机构。国务院的内部办公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权限属于国务院,他们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主要任务是协助总理办理各种专门事项。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现还有五个常设办事机构,即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