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
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形成正式法规。这部《合作社法(草案)》是在刘少奇的直接指导下制定的。刘少奇先后作了三次详细的修改,并亲自撰写了总则的第一、二、三条。《合作社法(草案)》共6章3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合作社,第三章各级合作社联合社,第四章各级合作社的领导机关,第五章登记,第六章附则。对合作社的性质、目的、类型、组织原则、业务经营、联合社的职能与作用、盈余分配、合作社与国家的关系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50年10月24日刘少奇为中央起草了通知,将《合作社法(草案)》发给各中央局、分局转各省、市委,征询意见;同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转发薄一波《关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向中央的报告》,同时转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因而这部《合作社法(草案)》实际上成为我国合作社行动的准则,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