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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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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系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程序的法典。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7日修订,修正后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在50年代初期即着手进行。1957年拟出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1963年4月拟出草案初稿,共7篇,200条。1979年以草案初稿为基础,拟出修正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共4编,17章,164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建国以来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和刑事诉讼立法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法所规定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制度和具体诉讼程序,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行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原来的某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决定,对陪审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办案期限、死刑复核权等问题,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83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1984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进入90年代后,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条件日趋成熟。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其立法议事日程,并委托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专家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1995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经修改、补充,于1995年12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996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2次审议,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草案被通过并予以公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共4编,17章,225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第四编:执行。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重大改革和进步,使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加强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制。(3)完善了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扩大了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和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增设了刑事代理制度。(4)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法庭审判方式,增强了庭审中的控、辩制衡对抗,使法官居于更为中立的地位。(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6)取消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7)明确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调整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164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规定了立案,侦查中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辑、侦查终结,提出公诉。第三编审判。规定了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1984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应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的法典。是基本法之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在50年代初期即着手进行。1957年拟出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1963年4月拟出草案初稿。条文减为200条。1979年以草案初稿为基础拟出修正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文共4编,17章,164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刑事诉讼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我国司法工作的经验为主要根据,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典。它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参见《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第144条的规定(参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54年开始草拟工作,1963年4月拟出草案,“文革”中工作中断。1979年2月在原草稿基础上拟出修正稿。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6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施行。1996年3月17日第8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225条,分为4编17章1附则。第1编总则,分为9章:一、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三、回避;四、辩护与代理;五、证据;六、强制措施;七、附带民事诉讼;八、期间、送达;九、其他规定。第2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分为3章:一、立案;二、侦查;三、提起公诉。第3编审判,分为5章:一、审判组织;二、第一审程序,三、第二审程序;四、死刑复核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执行。附则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编7章16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程序、相互关系、证据制度,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为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第三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1983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发布了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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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 xingshi susongfa

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着手进行草拟工作,1957年拟出了草案草稿,1963年拟出了草案初稿,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程序、相互关系、证据制度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体现了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以及同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方针、政策。全文共4编,17章,164条。第1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以及其他规定。第2编包括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3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第4编执行。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从司法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使司法机关办案有所遵循,使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知道如何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对司法机关办案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10项:
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其他任何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上述权力。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
❷依靠群众,实行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依靠群众,便利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但这样做不能代替或削弱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两者兼顾,不可偏废。
❸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和资格怎样,只要触犯刑律,都要绳之以法。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同样受到保护,不能因出身、历史等情况而受到歧视。
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顺利地完成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任务。
❻民族语言原则。诉讼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各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❼审判公开。法院审判,除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裁判也要公开宣布。
❽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其他公民为其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
❾陪审制度。除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审判外,各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❿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和剥夺。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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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7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它完整、系统和全面地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中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它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定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三编 审 判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告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要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的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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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该法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分4编17章164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并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内容既包括总则,也包括各个诉讼程序部分。法条从164条增加到22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简化立法依据,明确了立法目的。将原法第1条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修改为;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职权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的职权范围,还增加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条款。3.完备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增加了3项基本原则: (1)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自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2)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3) 强调了法院的审判权。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4.调整了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缩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修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须经省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5.全面健全各项强制措施的适用。包括: (1)修改了适用逮捕措施的条件。将原规定适用条件中的“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 着重补充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程序和应当遵守的要求。对取保候审的方法不再限于人保,而增加了采用保证金担保。6.完善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举措。(1)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例如,在侦查阶段,可以更早、更多地得到律师的帮助。(2)扩大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必待检察机关起诉即可提前介入诉讼。(3) 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指办案机关应当履行的一系列具体职责和程序。例如,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扩大了指定辩护人的案件种类; 规定了司法机关采用各类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等。7.增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照修改规定,被害人不再是一般诉讼参与人,已成为当事人,并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8.废除免予起诉,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依照修改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9.改革了审判程序。(1)增加了简易程序,扩大了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范围。(2) 加强庭审功能,进一步调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被告方的积极性。依照修改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再移送案卷及证据。人民法院只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被告人是否犯有指控的犯罪、犯了什么罪等实体问题,均在开庭后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3)确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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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该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共4编十八章225条。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经验,并参考、借鉴外国刑事诉讼法律的一些有关内容,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 《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其主要内容有: (1) 任务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须遵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等一系列基本原则。(2) 刑事案件的管辖。该法对职能管辖、审级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个科学严谨、简便易行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3)证据。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除此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有效证据。(4) 诉讼程序。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制度和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阶段,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该法还就回避、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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