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 (1) 管理体制。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2) 管理内容。该条例对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所有人和经营人,航行、停泊和作业,危险货物管理,渡口管理,安全保障,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3) 奖励与处罚。对交通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和证件、罚款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