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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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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依照本法服兵役。并对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等作了规定。该法施行的同时,1955年7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废止。

☚ 西北战地服务团   我国的兵役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调整兵役工作的重要的法律依据。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共12章65条组成。主要内容:(1)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2)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3)规定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服兵役的期限、平时征集工作的组织和时间安排、民兵的组织结构等。(4)具体规定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二部兵役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本法继承了1955年兵役法的合理部分,并根据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依据国家宪法的有关条款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实施。主要规定国家所实行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其目的是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防建设。中国最早的《兵役法》是1933年6月由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1955国家颁布的第一部 《兵役法》后,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12章65条。兵役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实行军衔制,并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 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军事院校可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等。此外,对战时兵员动员,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对有违反兵役法行为者的惩处等,也都作了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12章65条。各章名称是: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惩处、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民兵与预备役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制,即志愿参军、长期在军队服役的制度。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制。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即公民依照法律在一定年龄内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1955年7月30日公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各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条例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部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士兵的服役年限,义务兵服现役,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现役期满,可以超期服现役,陆军1年至2年,海、空军1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服现役期限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经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行军事训练。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编人民兵组织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军人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关于惩处的规定,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1部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决定修正,国家主席令第13号重新公布。共68条,分为12章:一、总则;二、平时征集;三、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四、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五、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六、民兵;七、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八、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九、战时民兵动员;十、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十一、惩处;十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bingyifa

关于我国兵役制度的一项专门立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兵役法共12章,65条。第1章总则;第2章平时征集;第3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4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5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6章民兵;第7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8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9章战时兵员动员;第10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11章惩处;第12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每年12月31 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空军4年。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组成、平时征集、士兵与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学院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退出现役的安置和有关惩处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兵役法》还规定了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就学期间参加军事训练的办法,战时动员的原则和要求,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惩处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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