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共5条。
❶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但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❷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须持有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人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❸申请登记结婚的外国人,须持有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❹申请登记的外国侨民,须持有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❺上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以及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法律法规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❻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一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双方要求复婚的仍按结婚手续办理。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应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体说就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凡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律,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关于外国人在华结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规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登记,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