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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领导和管理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组织和协调对重大案件的侦查行动;研究制定全国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各地方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和管理道路交通工作,出入境工作、消防工作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边防、内卫、警卫工作;负责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训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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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公安保卫、社会治安的职能部门和人民警察的领导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49年成立。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局,负责政保、侦查、消防、户籍等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和法律领导全国各级公安保卫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职责:掌握研究敌情、社会治安和工作情况,制定公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颁布有关法规命令,宣布局部地区的治安紧急措施;组织领导对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进行预防、调查、侦查,实施各项治安行政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执行治安处罚,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组织领导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和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组织领导对来华外国人和归国华侨、回乡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审查、签证工作,对外国人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国内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首脑机关、重要外宾等的警卫工作;组织领导武装内卫工作、边防保卫工作和消防工作;对人民警察部队的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等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指导、防范和调查处理重大灾害事故;负责公安干部、民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和管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简称“公安部”。1954年10月以前曾简称中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公安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镇压反革命活动,防范和制止刑事犯罪活动,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履行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监督、内卫、警卫等职能;依照法律执行侦查、预审和看守任务;领导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管理全国人民警察的警政、警务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公安部设办公厅、政治部以及政治保卫、经济文化保卫、刑事侦察、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管理、预审、法制、警备、法制等业务管理机构。首任部长罗瑞卿,现任部长陶驷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1949年成立。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并贯彻执行全国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惩治反革命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的侦查行动;指导各地方、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领导全国消防工作; 负责查处重大灾害事故; 负责出入境审查、签证工作; 负责公安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以此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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