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并于1988年11月1日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生效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宗旨是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竞争中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 (试行) 共分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附则等6章43条。该法针对中国具体情况,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规定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清偿债务的各项原则与具体程序,完善了我国的债权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为预防、减少破产事件发生,还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并规定了对造成企业破产主要责任人员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起试行。配合经济改革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分6章,共43条。包括适用条件和范围、破产诉讼、破产申请及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清算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法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全法分为六章共四十三条。六章分别为: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附则。制订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法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规定有以下情形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我国破产法吸取各国破产法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具有自己的特点:(1)建立新型的预防破产制度——整顿制度;(2)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3)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4)准用民事诉讼法律。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 破产程序 担保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该法分6章43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罚则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企业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 破产法 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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