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制度

中国目前有两种仲裁:
❶经济合同仲裁。建国初期开始建立。1966年以前,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均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仲裁,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即所谓的 “只裁不审”。1966年以后,仲裁制度名存实亡,组织间的纠纷一般采用行政手段解决。1979年以后,在实行合同制的同时,恢复仲裁制度,采取“两裁两审”制,即两级仲裁,两审终审。198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 “亦裁亦审”的仲裁制度。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具体内容。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由仲裁员2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办理。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递交申请书; 仲裁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仲裁员应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先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2) 涉外仲裁。建国后开始建立。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 《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制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58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9年制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其受理案件范围。1982年9月国务院批准扩大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1984年4月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广东省深圳特区建立办事处,就近处理和解决与深圳特区有关的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原则是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并参照国际习惯的作法进行工作。当事人之间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中国涉外仲裁程序上的特点是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22: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