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共11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对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权限、条件、奖惩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1957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施。共11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原则和体制;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权限,以及人民警察的待遇、奖惩、抚恤和优待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