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分总则、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人员任免共3章22条。规定国家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等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行使检察权;依法定程序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和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提起或参加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组成,由检察长领导工作;并在检察长领导下设检察委员会,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确认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4年。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后任免。另外还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对检察机关内部组织及行使职权程序等作了说明。该组织法具有下列特点: (1)全面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法律监督权(包括一般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劳改机关的监督)。(2)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各项职权的程序,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3)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并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把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作为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4)确认检察机关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5)在检察机构设置方面,增设了专门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任免方面,体现了统一集中原则,并与领导体制上实行的“垂直领导”相适应。该组织法是人民检察院初设阶段的重要组织法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保障过渡时期国家总任务的实现,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79年12月31日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作过修改。共3章2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比,该组织法有如下特点: (1)规定检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2)取消了原来有关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以及行使“一般监督”程序的规定。(3)改“垂直领导”为“双重领导”,即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4)规定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首要职责。(5)改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为“主持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与检察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相一致。(6)系统地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使其法律职责与政治任务相一致。从而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服务。该组织法总结经验,肯定了1954年组织法中适应中国国情,而且行之有效的内容,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增写和修改了部分内容,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28日公布实行。共3章,21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2.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1)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2)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诉讼案件,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3.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并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5.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任免事项。这是我国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它的公布和实施,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共3章14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此外,还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及其他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并设立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若干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月5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作了修改。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活动原则、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节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