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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29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本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 (包括所辖村) 开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本法则是对企业的设立、财产权、税收征管、发展基金、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民主管理、停业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规范。全法共43条,是有关企业总体及其各投资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企业的设立,必须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超过企业总资产的50%,或者虽然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名称变更、住所变动或进行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均需登记备案。就财产权而言,乡镇企业有三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投资设立的企业,其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村集体经济所有;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其财产权按出资比例属于各投资者;三是农民合伙或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其财产权属于投资者。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并依法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国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还可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企业内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当企业依法定或约定必须停业、终止时,应当停业、终止,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有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的权利,或者由职工自谋职业。对于企业所负债务,各投资者应依法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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