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8章45条。内容包括: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和附则。该条例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了规定: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要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企业有权确定企业人员配置;有权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企业应当履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男工与女工应当同工同酬;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附则等8章45条。条例适用于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不适用于农村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条例规定了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方针政策,企业的主要任务及立法原则,指出了设立企业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企业的变更、终止程序。条例指明企业的所有者为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并规定了企业所有者的权限,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在条例中还对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关系的原则,对企业及厂长、职工的奖励和处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