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1985年3月4日我国财政部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88条。主要内容有:
❶合营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备案。
❷大中型合营企业要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合营企业,要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有关资料。本制度还专章依次规定了投入资本、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存款、长期投资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和费用、销售和利润等项目的核算,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查帐,会计档案,书写文字、记帐单位,解散与清算。